时间:2023/5/15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佚名 点击: 61 次

这里诉说的是一起不堪回首的,令我肝肠寸断的惨事。我年仅十五岁的女儿,一条鲜活活泼的生命,我含辛茹苦刚养大成人,突然与我阴阳相隔,撒手人寰。我的女儿死得很惨,疑点重重,涉嫌被害致死,可是,执法机关草率下结论。我无处诉说我女儿的冤屈,无法排解我心中的苦闷,只好把我的眼泪,把我的苦水洒在这里。

  我叫黎艳英,女,住化州市合江镇大石头村。我的女儿叫周慧婷,原在化州市合江镇凌江中学读初中。这起命案,牵涉到她的两名同学,一位叫何杰铭,是合江镇松架大队的,另一位叫李儒琪,是我的邻村菠萝根村的。

  

  从我村委会广场的监控看到,在今年8月1日中午1时许,何杰铭和李儒琪来到广场,在那里等候我的女儿。一会,我女儿来到这广场,一来到,我女儿就把背包递给何杰铭,包里有我女儿衣物,何杰铭还拿我女儿的手机在手里。他们三人往高朗村一条公路的方向走,直到消失在监控里。

  我又调取了高朗村那条公路的监控,又看到他们三人的行踪。约是下午一点四十五分许,他们正在这条公路上往果园方向走。一会,他们三人走进泥路又在监控里消失了。

  

  后面的行踪,再也没有监控可以看到,但是,从他们最后到出事地点——石窟,可以判断,他们必经过一条长满了杂树、灌木、野草的的羊肠小路,这条路就连接那个石窟。这条小路紧靠着路边各种植物十分茂密,人走在小路上,各种树木等植物的枝条总遮挡去路,跟你擦身。这条路十分阴森,胆小的人都不敢独自往里走。他们三人往这阴森的荒野做什么呢?何杰铭、李儒琪有什么目的?

  这条小路约要走十分钟,才能到达石窟,石窟的水很深。据小路外面高朗村一位村民所言,当天下午约二点十多分,何杰铭就从这条小路跑出来向村民喊救命,说有人掉水窟了。掉水窟的就是我可怜的女儿。但是,高朗村村民说不敢进去,说那个石窟的水很深,只是报警,和拨打了村委会干部的电话。

  执法机构干警接报赶来后,因为水太深,没人敢下去打捞,直到当天晚上九点多钟请来蛙人,才将我的女儿捞起,到这时,已耽搁了多个小时,我的女儿已命绝黄泉。

  听到邻村见到打捞的现场的人说,我的女儿被打捞出来时,没穿衣服,只是穿了一条内裤,还看见我女儿的衣服放在岸边。

  

  我的女儿的死,和涉案人的交代,明显有许多疑点,何杰铭、李儒琪有涉嫌。可是,化州市执法局作出“茂公刑不立字()号”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决定不予立案,认定我的女儿属正常溺水死亡。

  

  对该局作出这个决定,我们不服,我们的理由如下:

  首先,该通知书的决定违反法理和逻辑。说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”,就决定不予立案,这从法理和逻辑上说不通。理由是:

  (1)因为是否决定立案,不是先看有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,而是看初步调查是否明确了死因不涉及刑事,只要死因可能涉及刑事,只要已调查的“事实”存在疑点,就应立案侦查,查明真相,消除疑点。而且,该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作出的《关于周慧婷尸表检验情况说明》说,“为了进一步确认死因,建议解剖周慧婷尸体”。这份说明,和不立案通知书,岂不是自相矛盾了吗?既然死因尚未确认,怎么能决定不予立案呢?

  

  (2)就算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,也不意味着背后不会涉及刑案,因为溺死也有多种情况:有失足溺水,有被推下水致溺死,有被强按在水里溺死。

  (3)而且,尸体体征,也不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,不是正常死亡,何杰铭、李儒琪涉嫌先奸或奸未遂,就杀人后抛尸。因为我们验看尸体时,发现尸体肚子很扁,没有溺水死亡的特征。

  

  第二,涉案人何杰铭、李儒琪的陈述,及《关于周慧婷尸表检验情况说明》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疑点,罗列如下:

  1、《关于周慧婷尸表检验情况说明》说,周慧婷上下身都穿着衣服,但是,衣服应该是尸体捞起来后被穿上的。因为,有三个证人的话相互印证周慧婷死亡时不穿衣服:

  (1)高朗村村民梁声汉说,看见周慧婷的衣服留在岸边。

  (2)另一名现场见证人平山村村民(姓名未问清)说,周慧婷被打捞起来时,只穿内裤,上身不穿衣,下身不穿长裤。

  (3)在化州殡仪馆负责给周慧婷穿衣服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我们说,周慧婷刚被打捞上岸时不穿衣服,打捞起来殡仪馆工作人员才帮忙穿的衣服,再送到殡仪馆。

  如果他们所说属实,那么证明我女儿的死亡就不是正常的溺水死亡,就该立案侦查。

  2、《关于周慧婷尸表检验情况说明》说,周慧婷尸表没有明显的外伤。但是,我们查验尸体发现,尸体的左肩膀有瘀青,鼻子有血迹,右手有被扳到背后面的痕迹,伸不直。我们为此问过法医,法医解释说那是包裹尸体时造成的,这样的解释是不通的。这是证明死亡不正常,应该立案的第二个证据。

  3、涉案人何杰铭、李儒琪对执法机构说,他们和周慧婷到案发地点时,周慧婷站在石窟边让他们帮助拍照,还没拍,周慧婷就掉进水里,他们两人就跳下水去救。执法机构说他们的衣服全湿了,还说男的不会游泳。但是,涉案人的话有很大的漏洞。

  (1)涉案人的话前后矛盾。大石头村委会干部黎波进当时在案发现场问两个涉案人,他们说,周慧婷是自拍时不小心掉下去的。

  (2)石窟最浅处达五米,深处达数十米,两个涉案人不会游泳,跳下后,必自身难保,难有命上来,他们是怎么上岸的?我们这样质疑后,执法机构改口说,一个在岸上,一个在水里救,岸上的拉着水里的。这样也不可能,因为不凭着绳子或木条、竹竿,不是在狭小的水沟里,岸上的怎么拉着水里的,让水里的救人?

  (3)关于周慧婷是怎么落水的,涉案人还有第二种说法。周慧婷的闺蜜女朋友李尚婕在8月3日对我们儿子周科权说,其中两位涉案人的兄弟对她说,周慧婷是看手机不路不小心掉下去,两个涉案人都跳下去救。结果,何杰铭不会游泳,李儒琪会游泳,李儒琪只救了何杰铭。

  4、按上面所说的落水情况,不管周慧婷是怎么落水的,手机都应该跟着掉下水,但是,周慧婷的手机并未掉下水,也未进水,而且,奇怪的是,一位涉案人当时还将周慧婷的手机砸烂,该男解释说,在救周慧婷时,周慧婷的手机不停在那里唱歌,他的心烦,就把手机砸烂了。这都不合常理。

  其实,何杰铭、李儒琪关于我女儿落水的说法,因自拍也好,帮拍照也好,不小心走路落水也好,都是经不起推敲的,为什么我的女儿落水时只穿了内裤,衣服都留在岸边?为什么肚子扁没有溺水的特征?为什么何杰铭、李儒琪的话出尔反尔?本人怀疑显然是何杰铭、李儒琪涉嫌企图或已对我的女儿施暴,已脱了我女儿的衣服,甚至涉嫌已强奸我的女儿,我的女儿挣脱他们后在逃跑中跌落水窟死亡。再严重的可能,是何杰铭、李儒琪两人或当中一人涉嫌强奸了我的女儿后,为了灭口,把我的女儿推下水,甚至先将我的女儿杀害再抛尸水窟,却谎称我的女儿不慎落水。

  总而言之,这宗案疑点很多,何杰铭、李儒琪涉嫌犯罪致我的女儿死亡,该有关单位的处理存在法理上和逻辑上的错误。我恳切请求执法机关立案查办此案,使我的女儿含冤得雪,以告慰我女儿的地下亡灵,也抚慰我伤痛的心。(黎艳英)

  此致

  来源:博客中国

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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